(1)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2)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养老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① 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为17周岁以下的(含17周岁),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0周岁的,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5)投保人意外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年龄为17周岁以下的(含17周岁),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且投保人被确定高度残疾时未满60周岁的,则自投保人高度残疾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被确定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