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3)男性/女性/少儿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男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男性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在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男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男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②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女性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在年满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③少儿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少儿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少儿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5)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6)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9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给付条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中的一项,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