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并且该伤残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2/ 10码》(JR/T 0083—2013)(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①确定伤残类别: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②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③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④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若不同次意外伤害造成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前已存在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的伤残,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所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1)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患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急性病或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急性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①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方式投保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再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②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方式投保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实际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扣除相应补偿或给付(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后的剩余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15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30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