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并且该伤残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的,本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①确定伤残类别: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②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③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④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若不同次意外伤害造成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前已存在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的伤残,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