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3)男性/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男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男性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男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男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②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女性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额外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5)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6)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