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特定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2)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首次发生或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3)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4)特定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其特定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特定轻症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①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确诊时符合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同时符合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