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我们将从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2(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根据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如果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为准。如果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到达上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