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具体见附件 1)所列的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且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