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共 100 种,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5降为零。同时,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及附加在本合同上的《海保人寿附加及时雨 A 款两全保险》合同效力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②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 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该种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③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在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365 天)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共 50 种,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不同的日期分别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对于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如果确诊日期在前的轻症疾病符合本合同中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6达 90 日及以上的,本公司可以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及附加在本合同上的《海保人寿附加及时雨 A 款两全保险》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