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您在住宅肉遭受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意外伤害事故:
(1)居民用气意外伤害事故
(2)居民用电意外伤害事故
(3)居民用水意外伤害事故
我们将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6(R/T0083-2013)(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上述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而发生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在扣除每次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200元后的剩余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赔付比例为100%。
②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赔付比例为80%。
我们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4)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5)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限制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