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1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之前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照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含利息)×《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③基本保险金额4×1.03^(N-1),N=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所在保单年度数。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
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身故或全残时所在保单年度数-1。
(2)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8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5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照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本产品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