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2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轨道交通工具期间3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3)水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水运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4)公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5)私家车或租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乘私家车或租用车期间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或租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6)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驾乘私家车或租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同时符合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伤害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我们仅以其中一种意外伤害为标准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意外伤害进行理赔申请。
(7)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