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爱年金
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如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关爱年金,其金额为:①犹豫期结束次日:基本保险金额的5%;②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
(2)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给付养老年金。其中,被保险人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①如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生存,则按照前述标准正常领取养老年金;②如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身故,本公司将向保证领取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年金,其金额为:保证领取期间内本公司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不含红利部分)扣除被保险人累计领取的养老年金(不含红利部分)后的余额(不计利息);③如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结束后仍继续生存,则每年仍可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5%领取养老年金。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4)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