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关爱金:关爱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关爱金给付比例。①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15%;②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20%。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①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7%;②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①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②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5)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6)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4款、第5款以外的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②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③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一般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