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4)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