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癌症,本公司给付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条第1款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和本款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3)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癌症和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癌症和女性特定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条第1款规定承担给付女性特定癌症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和女性特定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承担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女性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4)特定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骨折,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骨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骨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5)III度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III度烧伤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III度烧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6)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面部重建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面部毁损,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实际实施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面部重建手术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面部重建手术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