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19-05-21 16:02:26

新华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新华保险

2、产品特色

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提供45种重大疾病保障,身故也有保障,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可豁免剩余保险费。

3、产品信息

投保年龄:出生30天-6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5/10/20/30年交

保险期限:终身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①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

(3)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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