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在等待期180天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4)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本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本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之前,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上述规定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6)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在等待期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在等待期180天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之前,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