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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附加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

时间:2019-05-20 14:14:29

新华附加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新华保险

2、产品特色

是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投保范围广,续保可至80周岁,保费相对便宜,提供15种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障和18种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障,身故也有保障。

3、产品信息

投保年龄:18-60周岁,续保可至8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

保险期限:1年

(1)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和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 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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