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返还已交保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患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3)特定轻症额外保险金
若首次患冠状动脉介入术轻症疾病,且根据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自冠状动脉介入术确诊之日起一年(365天)以后,再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冠状动脉介入术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轻症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的特定轻症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4)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患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5)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可选)
若首次患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患恶性肿瘤,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首次患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患恶性肿瘤,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6)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可选)
若首次患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患特定重大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首次患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一年后,发生除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特定重大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首次患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患恶性肿瘤,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7)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8)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轻症疾病、中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