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及第二次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第三次及以后发生轻症疾病,每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最多赔付六次。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经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时合同的现金价值;③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3)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返还已交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①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②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等待期的限制。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内身故,保险公司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200%给付身故保险金;②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轻症疾病是以其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5)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保险期满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