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致残并获得相应意外残疾保险金后,再次遭受保险事故而身故,本公司按“(1-支付比例)×被保险人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这里,“支付比例”为《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比例表》(简称《比例表》)中与被保险人身故前残疾程度对应的支付比例。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比例表》中所列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比例表》中与该被保险人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被保险人相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至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不能确定,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导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本次保险事故所致残疾,如合并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比例表》中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的差和该被保险人相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每类保险责任下,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以其相应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该项保险金总和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类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