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绑架、恐怖主义活动,下同),且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或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时起三十六小时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因此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且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一》)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或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且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时起三十六小时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致《比例表一》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比例表一》中与该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或急性病而致《比例表一》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或急性病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一》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比例表一》中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且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因而致《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二》)中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比例表二》中与该被保险人的烧烫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而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而致烧烫伤和残疾,无论烧烫伤和残疾是否发生在其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意外烧烫伤给付金额和意外残疾给付金额中较高一项给付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不同意外而致烧烫伤且发生在其身体同一部位的,保险人给付其中金额较高一项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当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③被保险人因遭受不同意外而致烧烫伤且发生在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4)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遭受意外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引致的伤害,由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医疗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保险金额的10%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5)精神抚慰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所乘坐的飞机失事且有同机的其他旅客因此而身故,保险人向存活的被保险人给付人民币2000元的精神抚慰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