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被保险人因分娩身故的,连带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身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分娩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妊娠满28周及以上,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设有妇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因分娩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在约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连带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内身故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仍未出院的,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间可延长至出院之日止,但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最长以30日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