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
等待期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恶性肿瘤、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则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则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除“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外,其余保险责任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上述“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两项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80周岁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在80周岁前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上述“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如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 3.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仍然存在且继续接受恶性肿瘤手术、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等治疗的。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只承担给付金额最高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