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境外留学生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

时间:2019-04-02 14:53:52

人保财险境外留学生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

1、产品特色

专属留学生短期保障,12-45周岁皆可投保,提供身故、残疾以及烧伤保障。

2、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12-45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

保险期限:≤1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①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直接前往留学签证所载的留学所在国家或地区。

保险人终止承担该保险责任的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①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届满;②被保险人留学结束后离开留学签证所载的留学所在国家或地区,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③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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