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条款分设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意外住院补贴保险责任、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责任、丧葬处理保险责任、医疗补助保险责任,供投保人选择投保。但投保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方可投保其他保险责任;投保了意外医疗保险责任,方可投保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投保了意外住院补贴保险责任,方可投保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责任。具体投保的保险责任由投保人选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①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 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 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②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期间遭受意外,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 称《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保险人按《比例表》中与该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 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而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中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2)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每次遭受意外,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意外引致的伤害,由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 付范围和标准的(被保险人系境外旅游的,境外治疗不在此限)、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事故合理医疗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 “(每次事故合理医疗费用-人民币100元)×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门诊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医 疗保险责任至其治疗结束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十五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医疗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 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六十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每次突发急性病,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该急性病,由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 标准的(被保险人系境外旅游的,境外治疗不在此限)、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事故合理医疗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事 故合理医疗费用-人民币100元)×90%”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门诊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突发急性病 医疗保险责任至其治疗结束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十五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 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六十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5)意外住院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遭受意外,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该意外引致的伤害,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住院 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保险期间 届满之日起第六十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6)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该急性病,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突发急性病住院日 补贴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 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六十日(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7) 丧葬处理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属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人给付了相应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事故的,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保险人按实际支出的丧葬处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 用给付丧葬处理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的丧葬处理保险金额为上限。丧葬处理费用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以丧葬处理当地中等价格为准), 若就地安葬,还包括墓穴、墓碑和灵柩实际支出费用;遗体遣返费用包括将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的运输费用及灵柩费用。
(8) 医疗补助保险责任
享有本条保险责任保障的被保险人发生与本保险条款第六至十二条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发生的下列费用予以补偿,给付医疗补助保险金:
①抢救交通费,即为抢救遭受该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而发生的医学必要的专业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专业救护车费用。每一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的抢救交通费以人民币120元为上限。
②被保险人直系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即遭受该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因此而连续住院三日以上(不含三日)或者身故时,其一名随行或者前来探望的直系亲属发生的食宿费(每日以人民币300元为上限,累计限五日)和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费(飞机限经济舱)。
③随行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中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长者的送返费用,即遭受该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因此而连续住院三日以上(不含三日)或者 身故时,其随行的直系亲属中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长者因无人照料而确须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飞机限经济舱)。
④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事发地交通费、食宿费,即遭受该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因此而连续住院三日以上(不含三日)或者身故时,其单位工作人 员(以二名为上限)和一名医护人员前往事发地发生的公共交通工具费(飞机限经济舱)、食宿费(每人每日以人民币300元为上限,累计限五日)。
⑤若该保险事故属意外,被保险人因此而行程延迟,从而支出的额外的、合理且必要的公共交通工具费(飞机限经济舱)和食宿费(每人每日以人民币300元为上限,累计限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