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首次参加大地附加福瑞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或者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接受门诊急诊治疗的,相应等待期为三十日。被保险人连续参加本保险或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接受门诊急诊治疗的无等待期。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门诊急诊治疗费用以及等待期后与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和症状相关的疾病和症状门诊急诊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时,投保人应当选择适用于每一被保险人的年免赔额或者次免赔额,一次门诊急诊医疗实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限额,赔付比例。年免赔额可为人民币200、500或者800元,次免赔额可为人民币0、50或者100元,一次门诊急诊医疗实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限额可为人民币300或者500元,赔付比例可为70%或者80%。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疾病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下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给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简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适用年免赔额的,保险人按“(各次门诊急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限额以下部分累计-该被保险人的年免赔额)×该被保险人的赔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次免赔额的,保险人按“(每次门诊急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限额以下部分-该被保险人的次免赔额)×该被保险人的赔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多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