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其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金额。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比例表》中与该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该意外而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因该意外所致残疾,若合并该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比例表》中与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辆过程中被保险人每次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意外引致的伤害,由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保险事故门、急诊检查费用以人民币300元为上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以下简称“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人民币100元)×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但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诊治疗以十五日为上限;住院治疗至该被保险人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止,以九十日为上限。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意外住院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辆过程中被保险人每次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该意外引致的伤害,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3)×意外住院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该被保险人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止,以九十日为上限。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日数累计以一百日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补贴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