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附加疾病住院药品津贴保险2009版

时间:2019-04-01 11:29:15

人保财险附加疾病住院药品津贴保险(2009版)

1、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患有疾病(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并因该疾病在保险期间内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疾病住院药品津贴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每日疾病住院药品津贴金额、免赔日数及每次给付最高日数以保险单上所载的相应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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