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障
①自驾车意外身故/伤残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四轮机动车(7座以下,含7座)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②自驾车意外伤害节假日补偿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四轮机动车(7座以下,含7座)在全国节假日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伤残者,保险公司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节假日补偿保险金。(本保障与自驾车意外身故/伤残累计赔付)
③自驾车意外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四轮机动车(7座以下,含7座)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按照100元免赔,100%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免赔额100元,100%赔付)
(2)紧急救援保障
①紧急拖车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12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经鉴定因机械或电子故障、驾驶员错误而导致享权车辆不能行驶,保险公司协助安排将无法行驶的车辆拖至(单程50公里为限)最近的符合资质的维修商处进行修理。
②路边快修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12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经鉴定因机械或电子故障、驾驶员错误而导致享权车辆不能行驶,保险公司协助安排汽车维修技师至被保险人现场;路边维修服务包括换胎、充电、送油、加水和其他小于30分钟的机械修理(全国范围现场路边维修)。
③紧急换胎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12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经鉴定因机械或电子故障、驾驶员错误而导致享权车辆不能行驶且需要紧急换胎的,保险公司协助安排汽车维修技师至被保险人现场进行换胎服务。
④修车期间酒店住宿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12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经鉴定因机械或电子故障而抛锚导致不能行驶的享权车辆拖至资质修理厂处维修,而车辆当天也不能成功修复,且坏车地点和被保险人的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保险公司将提供住宿,方便被保险人等候车辆维修完毕(服务覆盖人数上限为车辆合法限座人数)。保险公司将支付酒店房费,税费和早餐(如果其包含在房费中);电话费,房间服务等额外费用将由被保险人承担并必须在结账离开前支付。酒店住宿期限最多为3天且住宿酒店最高为4星级标准。(修车期间酒店住宿服务/修车期间继续旅行服务(二选一))
⑤修车期间继续旅行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驾驶12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经鉴定因机械或电子故障而抛锚导致不能行驶的享权车辆拖至资质修理厂处维修,而车辆当天也不能成功修复,且坏车地点和被保险人的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交通工具,方便被保险人回家或继续旅行(距离不超过从故障地点返回居住地且服务覆盖人数上限为车辆合法限座人数)。继续旅行距离小于1000公里,提供单程火车票;继续旅行距离大于1000公里,提供单程经济舱机票。如果出租车比火车更为便捷经济,则报销出租车。保险公司将承担取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出租车,公共交通方式)如被保险人是从目的地返回出发地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同样提供相应的继续旅行服务。(修车期间酒店住宿服务/修车期间继续旅行服务(二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