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职业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一》)中与该意外发生之日该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比例表一》中与该意外发生之日该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申请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然后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本项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与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已有且保险人给付了相应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伤残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累计”。
(2)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与该项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例表一》中与该意外发生之日该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