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09版

时间:2019-03-29 09:23:08

人保财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2009版)

1、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2)进行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释义见4.3),保险人按照《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看护津贴保险金。

(2)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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