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咨询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途中,因身体不适需要有关医疗咨询时,可在任何时间拨打救援机构24小时服务中心电话得到医疗咨询服务。此医疗咨询仅属建议性质,不构成诊断。若被保险人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救援机构可安排被保险人至最近的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治疗,但不承担任何治疗费用。
(2)医疗监控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时,授权医生将协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观察其治疗情况,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并通知被保险人家属。
(3)紧急口讯传递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亲属发生紧急情况时,可由救援机构将情况尽快通知其亲属或者被保险人。
(4)医疗转送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途中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的,在医生或者护士陪同下,救援机构将以救护车或者其他合适交通工具把被保险人从初诊地点转送至邻 近对治疗其伤病最合适的医院,并承担上述转送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从出事地点到初诊地点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运送费用。以上医疗转送必须由授权医生及被保险人的 主治医生共同认定属于医疗上必须。
(5)治疗后转送回居住地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后,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 授权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不会影响被保险人作为普通乘客转送回居住地的,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正常航班(经济舱)或者其他适当的交通 工具(根据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而定)返回其居住地。救援机构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持有的返程机(车、船)票,在被保险人原持有的返程票无效时,被保险 人应将原返程票交由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处理,并由救援机构另行订票并承担相应费用。若被保险人无返程票,救援机构将为被保险人提供返程票,并承担相应费用。 被保险人因医疗需要须使用轮椅、担架或者其他辅助设备的,救援机构将为被保险人安排这些器具并负担相应费用。被保险人转送的任何决定必须是其主治医生和授 权医生在医疗监控下共同决定。
(6)亲属探病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而在非居住地所在城市住院而需要亲属探访的,救援机构将安排并承担被保险人指定的一名近亲属往返机票(经济舱)、车票或者船票费用。
(7)协助送回未满十六周岁子女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未满十六周岁子女(以一名为上限)随同被保险人一同旅行,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而住院造成该儿童无人照顾的,救援机构将安 排该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返回其居住地,并承担相应交通费用。若有必要,救援机构将代为安排合格的随行人员陪同该子女返回,并承担该随行人员的交通费用。
(8)出院后疗养住宿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及授权医生均认为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的被保险人出院后因治疗需要须在当地进行疗养,救援机构将为被保险人安排一普通酒 店,并承担其住宿费用(不包括酒水、饮食和饭店服务费用),救援机构承担此项责任的费用每次旅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9)亲属处理后事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内不幸因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而身故,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的一名近亲属或者指定代理人前往身故地处理后事,并承担往返商业航班(经济舱)的机票、车票或者船票费用。
(10)紧急返回居住地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处异地时获悉其近亲属身故(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及时续保的不在此限),并需立即返回境内的,救援机构将 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或者其他合适的交通工具返回,并承担相应费用,但最高不超过从旅行地到被保险人居住地之间的正常费用。
(11)紧急情况随行人员交通费用
保险期间内救援机构将安排并支付与被保险人同行的一名近亲属或者指定代理人在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护送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以人民币10000元为上限)。 若救援机构已经根据“亲属探病”保险责任承担了该亲属探病的往返机票(经济舱)、车票或者船票费用,救援机构将不再承担“紧急情况随行人员交通费用”下的 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