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
1、产品特色
持旅游观光景点或娱乐场所门票等有效票证在旅游观光景点内或者娱乐场所内游览、休闲娱乐的人员可投保此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烧烫伤等保障。
2、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释义见6.3)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前面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4)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5),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③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4)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该项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
保险人对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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