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表1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 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表2所列烧烫伤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不同烧烫伤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若烧烫伤项目所属烧烫伤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合并前次烧烫伤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2所列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残疾及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时,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工作所在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