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医疗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按基本保额、现金价值、所交保费三者较大者给付;第二、三、四、五次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于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保险人在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项责任下的指定医疗机构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名单为准。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调整指 定医疗机构的,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布或通知的名单为准。
指定疾病及手续特需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接受下述一种或多种治疗项目的,保险人将上述(一)一般医疗保险金和(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中的医院范围扩展至特定医疗机构,对于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对应的各项医疗费用,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予以给付,且累计不超过指定疾病及手术特需医疗保险金额: 1.恶性肿瘤或良性脑肿瘤的治疗; 2.指定移植手术; 3.指定重大手术。 上述1-3项治疗项目,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仅在投保人选择的治疗项目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机构的治疗,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指定疾病及手术特需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指定疾病及手术特需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人上述(一)至(四)项责任下的累计给付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合同载明的总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