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19-03-20 15:05:00

恒安标准附加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产品特色

属于终身重大疾病保障产品,提供75种重大疾病保障,身故和全残皆有保障。

2、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缴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限:终身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初次罹患并被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条款第6条中“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

①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②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向您返还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合同终止。

(3)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

①若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②若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向您返还永久完全残疾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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