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1、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2、若于年满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含24时)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三十种轻症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定义的八十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现金价值为零。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继续有效。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若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保而不予给付轻症保险金。若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保险责任
刘先生给刚满岁的儿子投保了工银安盛人寿御享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每年缴费3300元,交30年,保障终身。那么刘先生的儿子可享受的保障如下:
重疾保障:提供80种重疾保障,每次给付50万元,不同组的重疾最多给付3次,累计150万元。
轻疾保障:提供30种轻症保障,每次给付10万元,不同组的轻症最多给付3次,累计30万元。
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90天等待期后,若不幸确诊罹患约定的轻症或重疾,在获得首次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可免交剩余交费期的续期保险费,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障:若年满18周岁不幸身故给付50万元身故保险金;若末满18周岁不幸身故,将返还已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