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老版本的《保险法》规定,带病投保是属于骗保形式之一,且如果消费者带病投保,一旦出险,倘若保险公司调出医院住院记录,完全有理由拒赔。可是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也是可以获取理赔的,那么,带病投保二年后保险公司有赔付吗,今日,希财小编通过一则示例来说明一下。
小编提示:在新版《保险法》实施后,只要保险合同超过两年,带病投保的客户也可以得到理赔。这就是新《保险法》中新增的有关“不可抗辩 ”条款,不过,需要消费者特别注意的是,这一条款并不等于免去如实告知。其实,这条新的法律条文是指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前提下,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如果客户在投保时因为并不知道自己已有某些疾病而没有告知保险公司,那么只要是在两年之后才发现存在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示例说明:
投保人李某,35岁。于2013年5月5日在**保险公司为其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为10万元,保费为12200元。2014年12月28日,被保险人因慢性肾衰竭住院治疗。2016年1月14日,被保险人李某以患有(尿毒症)重大疾病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王某在2009年2月因慢性肾衰竭住院治疗,而在其投保时未将此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付保险金并退还保费。被保险人不服,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院判断:
因为,原告李某在被告处投保之前,就患有慢性肾衰竭并住院治疗,而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具有重要影响。所以,原告在投保之后的二年期间内,因患慢性肾衰竭住院治疗,但原告并未向提出理赔,而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才向保险公司理赔,故本案不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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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通过李某带病投保的示例,我们已经对新保险法两年带病投保是否有赔付有了一定的了解。整体而言,新保险法是保障用户投保时不知道自己有某种疾病下而设置的,出发点是为了消费者权益,当并不意味着顾客就能不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小编认为,为了顺利的拿取赔偿,如实告知身体状况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