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对于一个产品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保险理赔一般情况下是按条款走的,那么利安人寿利安禧年金保险详细条款有哪些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1、投保年龄: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 55周岁。
2、保险期间: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止(简称“至88周岁”)。
3、保险费及交费方式:本产品采用趸交、限期年交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的交费期间有3年、5年和10年三种。
4、犹豫期:自您签收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退保: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在合同中载明。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若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或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金,合同终止。
2、满期保险金: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3、生存年金:自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之前,若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首期生存年金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4、养老年金: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2%给付一次养老年金。
7、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