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出险赔付时是按照保险条款来走程序的。所以每个保险产品的条款内容也是不少消费者关注的重点,那么幸福人生保险详细条款有哪些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您需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生效日零时起算。
1、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待期后,被保险人首次患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疾,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等待期后,被保险人不幸身故,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3、全残保险金:等待期后,被保险人不幸全残,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4、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等待期后,被保险人初次诊断为疾病终末期阶段,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5、早期治疗保险金: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确诊为一项或多项合同约定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给付20%的基本保额,该保险责任终止,给付早期治疗保险金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不随之减少相应给付额度。
6、早期治疗豁免保险费: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确诊为一项或多项合同约定的早期治疗保险金疾病,可豁免余下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末支付保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