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评估费
借款人所购住房为二手房及贷款受理机构认定的其它需要评估的房屋的,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需要向评估机构交纳评估费。其收费标准及依据如下:
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京价(房)字 [1997] 第 398 号文件。
收费标准:按抵押物评估价值的 3‰ 收取评估费,最低收费 300 元,最高收费 1500 元。
2 、担保服务费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主要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其他担保方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应向担保中心交纳担保服务费。
按照京房保担字〔2009〕1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3月9日起,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按贷款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