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须在委托人的授权之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且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职能仅限于“代为发放”和“协助收回”(范围限于以下两款的规定),不承担任何原因形成的任何形式的责任或风险,以保护相关银行行权益。
(一)代为发放
“代为发放”是指银行在委托贷款中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代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1.开立账户
委托贷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与借款人应在银行分别开立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与委托贷款相关的汇款、转账、收款(本、息)、付费等业务。
2.发放资金
受托人在核实委托资金确实到达指定的委托人账户后,按委托人要求将委托资金划至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账户。
如委托人要求采取借款人出具提款通知方式办理贷款发放业务时,在核实委托资金确实到账后,应将借款人送交的提款证明及所附资金用途证明送委托人书面确认后,才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借款人在提款通知书上加盖的印鉴和签章须与在受托人和委托人预留的样本相符。
(二)协助收回
“协助收回”是指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协助委托人收回其所贷款项的本息的职能。
1.出具委托贷款利息清单,通知双方当事人。
2.借款人未及时还本付息时,根据委托人指令发出催收通知单。
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角色为中介,只承担“代为发放”和“协助收回”的职能。其获利来源为委托贷款中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