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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知识全解

佚名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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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健康险?

健康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形成的医疗费用或损失时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它补偿的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形成的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的经济损失。与其他人身保险产品不同的是,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是损失补偿性质的保险。

二、健康保险有哪些种类?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

医疗费用是病人为了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用,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医疗保险就是医疗费用保险的简称。

1.医疗保险的主要类型

(1)普通医疗保险

(2)住院保险

(3)手术保险

(4)综合医疗保险

2.医疗保险的常用条款

(1)免赔额条款

免赔额的计算一般有三种:一是单一赔款免赔额,针对每次赔款的数额;二是全年免赔额,按全年赔款总计,超过一定数额后才赔付;三是集体免赔额,针对团体投保而言。

(2)比例给付条款

或称共保比例条款。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均有比例给付的规定,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

比例给付,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给付,也可按累进比例给付。

(3)给付限额条款

一般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通常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1.疾病保险的基本特点

(1)个人可以任意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 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之上。

(2)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

(3)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程度较高。

(4)保险期限较长。

(5)保险费可以分期交付,也可以一次交清。

2.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疾病一般有心肌梗塞、冠状动脉绕道手术、癌症、脑中风、尿毒症、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瘫痪和重要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1)按保险期间划分

① 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②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按给付形态划分

按给付形态划分,重大疾病保险有提前给付型、附加给付型、独立主险型、按比例给付型、回购式选择型五种。

收入保障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具体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

1. 收入保障保险的含义

提供被保险人在残废、疾病或意外受伤后不能继续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补偿的保险即是收入保障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入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致的收入损失。

(1)给付方式

收入保障保险的给付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入补偿。

残疾收入保险金应与被保险人伤残前的收入水平有一定的联系。在确定最高限额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投保人的下述收入:①税前的正常劳动收入;②非劳动收入;③残疾期间的其它收入来源;④适用的所得税率。

收入保障保险除了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提供其它利益,包括残余或部分伤残保险金给付、未来增加保额给付、生活费用调整给付、残疾免缴保费条款,以及移植手术保险给付、非失能性伤害给付、意外死亡给付。这些补充利益作为特殊条款通过缴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

(2)给付期限

给付期限为收入保障保单支付保险金最长的时间,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因此有短期失能及长期失能两种形态。短期补偿是为了补偿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而长期补偿则规定较长的给付期限,这种一般是补偿全部残废而不能恢复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收入。

(3)免责期间

又称等待期间或推迟期。是指在残疾失能开始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即残废后的前一段时间,类似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或自负额,在这期间不给付任何补偿。

2.残疾的定义

残疾指由于伤病等原因在人体上遗留的固定症状,并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通常导致残疾的原因有先天性的残障、后天疾病遗留、意外伤害遗留。收入保障保险对先天性的残疾不给付保险金,并规定只有满足保单载明的全残定义时,才可以给付保险金。

(1)完全残废

完全残废一般指永久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不能参加工作(原来的工作或任何新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

全部残废给付金额一般比残废前的收入少一些,经常是原收入的75%~80%。

(2)部分残废

部分残废是与全部残废的定义相对而言,是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我们把全部残废认为是全部的收入损失,部分残废则意味着被保险人还能进行一些有收入的其他职业,保险人给付的将是全部残废给付的一部分。

部分残废给付=全部残废给付×(残废前的收入-残废后收入)/残废前的收入

(3)其他给付类型

收入补偿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进行有效的补偿,通常因条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类型。

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健康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范围分为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和家中看护四个等级,但早期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不包括家中看护。

典型长期看护保单要求被保险人不能完成下述五项活动之两项即可:①吃;②沐浴;③穿衣;④如厕;⑤移动。除此之外,患有老年痴呆等认知能力障碍的人通常需要长期护理,但他们却能执行某些日常活动,为解决这一矛盾,所有长期护理保险已将老年痴呆和阿基米得病及其它精神疾患包括在内。

长期护理保险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有一年、数年和终身等几种不同的选择,同时也规定有20天、30天、60天、90天、100天或者说80天等多种免责期。免责期愈长,保费愈低。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通常为平准式,也有每年或每一期间固定上调保费者,其年缴保费因投保年龄、等待期间、保险金额和其它条件的不同而有很大区别。一般都有豁免保费保障,即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60、90或180天起免缴保费。

此外,所有长期护理保险保单都是保证续保的。

最后,长期护理保险还有不没收价值条款规定。

三、健康保险保什么?

健康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工资收入损失;业务利益损失;医疗费用;残疾补贴以及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补贴等。从总体上看,健康保险承保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承保的是由于疾病、分娩等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损失,一般称这种健康保险为医疗保险或医疗费用保险;另一类承保的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致残所致的收入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完全不能工作,则其收入损失是全部的;如果无法恢复所有工作,只能从事比原工作收入低的工作,那么收入损失是部分的,损失数额就是原收入与新收入的差额,一般称这种健康保险为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我国健康保险中的残疾收入补偿保险较为少见,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疾病、分娩、因分娩或疾病所致的残疾和因分娩或疾病所致的死亡等四项。前两项以补偿医疗费用损失为目的,属单纯的健康保险。第三项除医疗费用外,还补偿被保险人生活收入的损失,属于残疾保险。第四项弥补丧葬费用并给付遗属生活费用,类似以死亡为条件的人寿保险。因此也有人说健康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事实上,健康险单独承保的情况比较少,大多数时候都是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出现,即附加疾病保险和附加分娩保险。

四、健康保险单额承保条件

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比寿险要严格,由于疾病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风险,因而对疾病产生的因素需要相当严格的审查,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病历来判断,了解被保险人身体的既往史、现病史,有时还需要了解被保险人的家族病史。

另外还要对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及其居住的地理位置及生活方式也要进行评估。在承保标准方面,一般有以下几种规定:

(1)观察期

由于仅仅依据以前的病历难以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已经患有某些疾病,为了防止已经患有疾病的被保险人投保,有时要在保单中规定一个观察期或称免责期,观察期一般为半年,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及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观察期结束后保单才正式生效。

(2)次健体保单

对于不能达到标准条款规定的身体健康要求的被保险人,一般按照次健体保单来承保,这时可能采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提高保费,二是重新规定承保范围,比如将其某种疾病或某种保险责任作为批注除外后才予以承保。

(3)特殊疾病保单

对于被保险人所患的特殊疾病,保险人制定出特种条款,以承保规定的特殊疾病。

五、怎样选择健康险?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健康保险。各家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种类繁多,主要包括疾病保险、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以及各种津贴保险。但从长远考虑,健康保险绝不是一个短期行为。一份长期稳定的健康保障对每一个人都是很重要的,特别是那些肩负家庭生活重担的中青年人士,更应趁着年轻,为健康及早投资。

因此,购买健康保险,可首选重大疾病类的产品,这类产品保障额度高,而且含有死亡保险,具有理赔简便、交费灵活等特点。如果您的家里有老人或小孩,那就更要多些防范风险的意识,应尽可能选择一些能补偿住院费用和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障的产品。

在这里还要特别提醒女性朋友,如今,女性在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精神压力较之过去要大得多,一些妇科疾病的发病率也在不断增长。选择一款女性疾病保险,可以让自己的生活多一份保障。

在选择健康保险时还要仔细分析自身享受保障的情况,如果已经参加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选择补充医疗保险或者是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会发生冲突的津贴险和特种疾病保险。如果没有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可投保一些包括门诊、住院等在内的综合医疗保险,另外再考虑重大疾病或津贴类健康保险,这样就可以获得一份全面的健康保障。

六、购买健康险需要注意哪些条款?

虽然健康保险可以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分为许多种类,比如根据保障范围不同可以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具体险种,但健康险产品的一些特殊条款是一样的,而且这些条款对投保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这些条款就属于特殊条款,因此,通过笔者介绍,投保人一定要引起重视:

1.免赔额条款

该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也是健康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该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须自己先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即保险人只负责对其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补偿。

2.比例给付条款

比例给付条款又叫共保条款。它规定,对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部分的,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赔偿办法。一般而言,被保险人自己需要承担的自付比例一般为20%——3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控制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时的医疗费用总额。

3.给付限额条款

该条款针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规定了费用或服务量的最高限额。限额以内由保险人承担,限额以外的部分需要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4.等待期条款

等待期条款又名观察期条款。健康保险合同基本上都设定了这项条款,旨在减少被保险人的逆选择,控制道德风险。该条款规定,在保险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导致收入减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通常来说,一年短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31天,长期健康险的等待期为90-180天。

5.受益人条款

该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健康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身,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一点与人身保险下的其他保险不同。

6.体检条款

该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生或医疗机构的体检,以便保险人确认索赔的有效性和具体赔付金额。该条款适用于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七、购买健康保险需要注意的八大细节分析

1.一定要具有保证续保功能。

住院医疗保险一般都是一年期的,即保险期间是一年,一年结束后要重新投保(称为续保)。市场上许多住院医疗保险产品都是不保证续保的,也就是说,客户在年轻、健康时每年续保都没有问题,但不管续保了多少年,哪怕是30年、50年,一旦生病,发生了赔付,则下一年续保时,保险公司就可能要求额外加收保费,或者除外疾病,甚至拒保。

拒保是合法的。因为这是一年期的保险。一年期满保险合同就结束了,下一年要继续投保,就是开始一个新的合同。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可以互相选择,双方可以谈条件,以什么样的价格和什么样的保障继续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就可以选择不续保。因此,在开始新合同之前,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是无可厚非的,保险承保的都是不确定的风险,如果已经确定了,就不是保险,而是救济了。

如果购买的产品具有保证续保功能,则在进入保证续保以后,即使理赔了几十万元,下一年仍然可以续保。也就是说,一旦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进入保证续保状态,则保险公司就失去了选择被保险人的权利,而被保险人仍然具有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只要被保险人要求续保,保险公司就只能接受而别无选择。

2.最好是定额给付型所谓“定额给付型”,是相对于费用型来说的。

费用型险种补偿的依据是发票。赔付的金额只可能少于实际花费。定额给付则是按照事前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不管实际花费了多少。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完全可能高于实际的支出(当然也可能更低)。高出部分可以用作营养费、误工费、车船费、陪伴费、护理费,以及享受单人病房、诊治等更高级别和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另外,定额给付型住院医疗保险理赔时往往无需提供发票原件,手续简单,不容易有理赔纠纷。且与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都不冲突,可以是额外的保障。

大多数保险公司规定,费用型医疗保险只赔付社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并且根据费用补偿原则,如果客户已通过社保或其他机构报销,则保险公司只报销剩余的部分。

因此,购买住院医疗保险,一定要搞清楚理赔时是否需要提供医院原始发票。最好是不要发票的定额型住院医疗保险,对已经拥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保险公司医疗保险的人士更是如此。

3.最好是主险。

如果我们购买的医疗保险是附加险,则往往要花费非常昂贵的费用去购买一个额外的,甚至可能是自己完全不需要的“主险”,即使没有出现中途被拒保的情况,还可能出现主险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主险失效,那时附加险的保障也将不复存在。

4.最好是意外、疾病都保障。

市场上有的住院医疗保险产品,只对意外原因造成的住院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有的只对疾病原因造成的住院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有的是两者都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所以,我们在购买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最好是意外住院和疾病住院都能保障。

5.尽量购买最高档次。

如果选择较低档次,好像省了一点小钱,但实际上却吃了大亏。

6.购买全部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少投保一项保险责任,保险费实际上少得不多,但赔付却会少很多。因此,要尽可能选择能够包括我们老百姓最担心、最害怕、最可能“致贫”或“返贫”的“住院”、“重大疾病住院”、“手术”、“器官移植”、“重症监护病房”这5项保险责任。

7.坚持续保。

我们一定要改变“没住院、没得到赔付就不划算”的观念,要非常清楚自己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得到几十万元的赔付吗?如果得到了几十万元的赔付,我们会是什么样了?可能是腿也没有了,胳膊也没有了,肾也被换掉了。我们愿意这样吗?当然不愿意,我们希望买了保险后一次病都不生,希望我们交的保险费都贡献给别人。

8.如果万一当地只能买到费用型住院医疗保险,则最好选择总额限制,而不是分项限制。

八、健康保险合同中的利益要点概括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是人们投保的根本内容,非常有必要做详细的了解。毕竟投保手续比较复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部分环节被忽略。下面就几类典型产品中的保险利益要点做些归纳,以备人们在阅读合同时参考,不完善的地方请大家协助补充。

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主险是没有医疗责任的。责任只局限在身故和残疾,残疾有七个级别,赔付是按照对应的赔偿比例。

2.意外伤害保险没有观察期,但是有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要清楚。

重大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中一般都含有寿险责任,寿险赔付之后,保险合同或终止或保额相应减少,这点要明确。当然,如果有产品是寿险责任与重疾是累加赔付另当别论。

2.观察期必须明确。市场上,重大疾病保险种类繁多,在观察期上是有差异的。比如:有些产品规定疾病身故有观察期,有些产品则没有;重大疾病观察期是90天、180天或者1年甚至2年。

3.责任免除。寿险部分与重大疾病部分要区分。

4.保障的疾病种类以及定义。保监会统一了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需要了解一下合同中的疾病种类是多少,阅读疾病的定义。

5.有些产品有增额功能,或者对合同约定特种疾病多给予补偿,要明确。

医疗类产品

医疗类产品主要是住院费用补偿、住院津贴以及意外伤害医疗,另外细分的还有手术费用补偿等等,这里不一一阐述。医疗类产品,由于理赔的几率很高,所以,在阅读时一定要仔细。

1.保险责任明确。要明确保险金额是每次补偿限额还是全年总计赔偿限额。

2.报销比例和住院津贴免赔天数。

3.明确观察期。意外医疗是没有观察期的,但疾病引起的住院有观察期。

4.责任免除。注意:医疗类责任免除项目要多些。

5.现在部分产品可以报销社保外费用,但要清楚详细内容和报销比例、限额。

6.指定医院的了解。

几项注意:

1.四岁以下儿童,重大疾病和寿险并非全额赔付,各家公司产品在这方面规定不一样,详细要参照条款。

2.分红产品中分红是不确定的,代理人做的计划书只是演示,这点要强调一下。即使是最低档的红利也不是保证的。分红产品可以给客户一个美好的预期,但绝对不是保证。

3.理赔需要提供的手续,这在条款中都会有,适当做些了解。

4.万能和投资连结产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注重长期投资的时间价值,而不是短期暴利。这一点对投资连结产品尤其重要,避免人们因为受短期市场波动引发非理性的退保。

5.对于未成年人投保,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大城市寿险保额不得超过10万,其他城市不超过5万.如果投保金额超过限制,发生风险只能按上述限额赔偿,超过部分退还保险费。

九、带病投保健康险哪些情况不拒赔?

第一种情况是,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带病,但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仍促成保险合同成立。

王先生于2006年11月7日因患肝病住院治疗。在此之前,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谢某多次向其推销保险,住院后不久,谢某推销保险时王先生购买了长期寿险,保险期限20年。一年后王先生因肝病去世。

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后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投保单签字日期是2006年11月20日,且谢某在业务员报告书中“是否见过被保险人”一栏填了“是”,这说明投保时谢某明知王先生患病,但未将此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反映,从而使保险公司通过核保。

谢某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合同顺利签订应视为保险公司接受了王先生的投保申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对被保险人进行了体检,但未查出投保人有病。

李某于2000年12月为女儿琦琦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01年3月琦琦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身亡。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女儿在投保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李某事先一定知道此事,却未如实告知,因而拒赔。李某则认为,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了定点医院进行体检,整个过程都是按保险公司规定程序进行的,并不存在欺诈和作弊的可能。而且,女儿生前也没有什么病态反应,自己根本不知道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称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无道理。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知道女儿患病,应提供证据,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从医学理论上说,幼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必都有明显症状,被保险人投保前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体检,因体检偏差导致的风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种情况是,所谓的“病”并未列示在“投保单”所询问事项中。

2005年8月,持有寿险保单的周某因病住院经抢救无效而身亡。其女赵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周某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因为周某多年前即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赵某称其母亲在投保时,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单上列明的告知事项均进行了填写。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周某投保前已患病,但该病不属于投保单上告知事项列明的病因,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轻核保、重核赔”,甚至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全面调查被保险人在各个医院的住院记录进行“二次核保”,并不符合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同样要诚实守信,如实告知病史,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必会得不偿失。

十、健康保险如何理赔?

从理赔给付的角度看,各保险公司一般开办的健康险主要有医疗费用报销型和医疗补贴型两类。由于这两类险种的保险责任和理赔给付方式不同,因此,客户出险后来保险公司办理赔给付应该注意的问题也有区别:

医疗费用报销型:即是指对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条款约定进行的理算赔付,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98)住院医疗,首先需要提供齐全必要的单证:原始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发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包括用药清单和其他治疗费用清单)、保险单原件、身份证明。 此外,医疗费用报销型的保险理赔给付是补偿型保险给付,如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前,已在单位或其他保险公司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那么,已报销费用在理算时就予剔除。

医疗补贴型:是指对产生的医疗事实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不受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限制,如世纪泰康住院医疗(津贴型),此两个险种均是按实际住院天数进行赔付。理赔时除需要提供必要的单证外,每日住院的事实必须清楚,如在住院期间私自外出、或治疗已经结束而不出院的,在理赔时不能认可。

十一、健康保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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