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福佑安康条款需要注意哪些方面?保险产品条款注明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投保之前,消费者应该仔细阅读。平安福佑安康的主险是平安福佑安康两全保险,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这款产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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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福佑安康条款介绍
1.1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福佑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12计算。
祝寿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40周岁及以下的,祝寿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福佑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 28%给付祝寿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福佑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 50%给付祝寿保险金。
(2)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为40周岁以上的,祝寿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若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福佑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 28%给付祝寿保险金;
若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被保险人生存至 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福佑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 50%给付祝寿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按照祝寿保险金给付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12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福佑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 100%;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月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2 计算。
1.2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两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1)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2)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