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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老年防癌险条款分析

佚名            来源:

    泰康老年防癌险条款在哪里看?泰康老年防癌险条款规定了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免除情形,为了更加了解这款产品,下面我们来看看泰康老年防癌险条款内容。

  泰康老年防癌险条款

  一、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50周岁至75周岁。保险期间为5年的,最高可续保的投保年龄不超过85周岁;保险期间为10年的,最高可续保的投保年龄不超过75周岁。

  二、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责任

  1、恶性肿瘤保险

  合同生效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所属保险期间内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合同终止。

  2、原位癌

  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3、身故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所属保险期间内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6)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或者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8)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时已患有恶性肿瘤或者原位癌;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6)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6)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原位癌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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