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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健康随e保条款分析

佚名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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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健康随e保条款在哪里看?阳光健康随e保是一款单纯地癌症/重疾保险产品,投保人可以选择只保恶性肿瘤、6种重大疾病、25种重大疾病或者42种重疾。和42种重疾相比,其他两个保障计划疾病数量太少,没有选择的意义。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提供42种重疾保障的健康随e保条款

  阳光健康随e保条款介绍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11.5)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11.6)专科医生(见 11.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如下标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一个保单年度   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个保单年度   等值于2倍基本保险金额

  第三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等值于3倍基本保险金额

  2.3.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1.8),酒后驾驶(见 1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1.11)的机动车(见 11.12)。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 11.1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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