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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常青树2016条款分析

佚名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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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常青树是华夏人寿的热销产品,今年产品进行升级华夏人寿2016版,即健康人生。华夏人寿(2016)保险计划由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和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组成。下面,我们来看看主险即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的条款。

常青树2017版

2017华夏常青树全能版产品介绍

2017华夏常青树全能版费率表

常青树2017和常青树2016哪个好

华夏常青树2017、常青树2016及2015对比

华夏常青树2017优缺点分析

  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6)条款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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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

  轻症疾病种类

  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 轻微脑中风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6. 视力严重受损–三周岁始理赔

  7. 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 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0. 重症头部外伤

  11. 单个肢体缺失

  12. 单侧肺脏切除

  13. 肝脏手术

  14.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 人工耳蜗植入术

  16. 胆道重建手术

  17.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18. 单侧肾脏切除

  19. 肝叶切除

  20. 单耳失聪

  21.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2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23.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24. 心包膜切除术

  25. 脑炎或脑膜炎

  26. 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27.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28. 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29. 角膜移植

  30. 单眼失明

  31.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2. 慢性肝功能衰竭

  33.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 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 18 周岁,且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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