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直都是人们比较难过的话题,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论大小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小则经济纠纷,大则人命丧失,所以国家对交通方面有一定的规则规范,而关于汽车类的保险也是各种各样。但是,如果出险有发生了错误赔偿,保险公司会不会给予理赔呢?
【示例】
2013年9月,邵某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及不计免赔等险种。2014年3月16日20时50分许,邵某驾驶小轿车与行人邱某(无婚史,无子女,亦无兄弟姐妹,系农村分散五保户)发生碰撞,致邱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公安部门认定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承担次要责任。后村委会以邱某监护人的名义与邵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签订后,邵某向村委会支付赔偿款120990元。此后,邵某至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双方产生纠纷。
【评论】
小编认为,村委会非赔偿权利人,现有法律并未授权其有权获得五保户的死亡赔偿金,邵某向村委会支付赔偿金无法律依据,进而其亦无权向保险公司理赔。在邵某实际承担邱某丧葬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针对丧葬费依法予以理赔。
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前提是“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邵某驾车致邱某死亡,赔偿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邱某系经民政部门批准在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无儿无女,亦无其他近亲属,现有法律亦未赋予其所在的村委会具有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故村委会不属于上述“赔偿权利人”。因此,邵某与村委会签订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后,并非“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其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事故发生后,处理邱某的丧葬事宜必然会支出相关费用。邵某在邱某死亡后已实际承担了丧葬费用,故保险公司应依法就该费用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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